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
(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
(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突发事件;
(六)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