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扩大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支持文化企业研发外向型文化产品,通过国际合作、委托代理、发展出口基地和境外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办好中国-东盟文化产业论坛、电视交流论坛、文化产业展览、电影展映、东盟中国图书展销会暨版权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建设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培训中心、中国-东盟文化产业(传媒)人才培养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扩大与东盟的文化交往与投资贸易,使我区成为中国-东盟文化产业交流合作中心。大力扶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支持扩大广西电台北部湾之声、广西卫视、广西电视台国际频道在东盟国家的覆盖和合作,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艺术节、图书展、影视展等国际文化活动和展会,支持开展境外舞台艺术精品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等活动,鼓励广西实景演艺团队走出去,拓展我区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出口。
三、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相关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文化产业发展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将文化产业统计纳入政府常规统计工作,加强部门全社会全行业统计。
(十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抓住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这一中心环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抓好报刊业“两分开”的改革和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积极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治理,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十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重点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基地、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大文化产业工程、具有示范性或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及国有文化企业改制等。积极争取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投入的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