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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


  4.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鼓励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

  (三)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1. 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无水港”和保税物流体系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无水港”和保税物流项目,其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从简修改。

  2. 坚持集约节约原则,保障物流重大项目用地需要。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无水港”和保税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工业用地范畴,建设用地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3. 统筹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无水港”和保税物流体系项目用地指标需要。凡列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无水港”和保税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无水港”和保税物流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用地指标。

  4. 科学合理设定土地出让年限,降低项目用地成本。“无水港”和保税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除经营性用地外,其他允许实行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对“无水港”和保税物流项目配套建设用地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 给予“无水港”建设启动资金补助。自治区财政每年根据“无水港”和保税物流体系建设工作进度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无水港”和保税物流体系建设中发生的组织推动、调研规划、宣传培训等;每个“无水港”开工建设后,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启动资金全部用于“无水港”基础设施建设。

  2. 支持企业拓展腹地“无水港”市场。对企业以北部湾港为依托,到区外新建“无水港”和保税区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3. 自治区设立专项补助和奖励基金。对凡是通过北部湾港出口的外贸集装箱和内贸冷藏集装箱给予区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全免的补助;对集装箱货物在“无水港”出口施封或进口拆封的,对国际货代企业和“无水港”经营主体按每个标准集装箱分别给予相应补助;对支持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发展的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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