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运输与通关便利化。
1. 以增强科技手段,简化办事流程为核心,优化海关、检验检疫、贸易物流和商务人员通行四个优先领域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包括口岸、税收、贸易、外汇、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体制创新,建设口岸综合物流信息平台,逐步形成畅通高效的保税物流信息网络。重要口岸实施24小时联合通关服务。
2. 加强与内地海关之间的合作,改革检验检疫放行制度,在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基础上,扩大海关“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适用企业范围,按照集中审单、集中查验、集中转检“三集中”模式,对内陆无水港进、出口货物建立并实施直通放行制度,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施检、一证通行”。
3. 推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指导“无水港”申报和建设出口监管仓库、公共保税仓库,争取出口商品入“无水港”即可实现出口退税和跨检区直通放行。
4. 将重点项目、重点发展企业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实行上门监管、区外监管等便利措施;对AA 类企业实施担保验放和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对年进口总额150 万美元以上的诚信管理A 类企业和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实施直通放行的便捷检验检疫通关措施。
5. 创新保税物流体系货物流转监管模式,建立广西保税物流监管车队及监管货物运输网络,提高物流效率,降低保税货物物流成本。鼓励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实施积极、高效的特殊监管政策。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1. 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水港”业主和经营单位适用以上税收政策)。
2.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国家批准的全国物流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
3.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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