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博物馆建设用地。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房产建设博物馆。各级政府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调整闲置的土地、房产支持场馆建设。在旅游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在符合城镇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博物馆。对新建改扩建博物馆,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博物馆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履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土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三)多渠道筹措博物馆建设资金。
1. 国有企业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建馆资金和日常运转经费由举办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筹解决。各级政府可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国有企业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建设项目提供贷款。
2. 对经批准立项建设的行业博物馆,其建设资金和机构运作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可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实际,通过代建公司组织建设、“BT”(建设-移交)项目公司融资建设、与银行及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多种合作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3. 允许现有行业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利用政府划拨土地或自有土地、房产等,与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合作新建、改扩建博物馆馆舍和配套服务设施,根据合作投资方投资数额将合作建成的部分馆舍、配套服务设施交合作投资方在双方商定的合作年限和经营范围内经营,使合作投资方取得合理回报。提供合作投资方经营的馆舍面积不能超过合作建成馆舍总建筑面积的35%。
4. 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在保证文物和藏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将国有建筑类、遗址类博物馆与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合作建设经营管理。合作年限、收益分配、文物保护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涉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需经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5. 拓宽渠道积极支持博物馆发展。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可通过项目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合法形式向博物馆捐赠财物。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独立展馆冠名。支持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优越、成绩突出的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推荐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博物馆评估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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