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五)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进一步清理影响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的人员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民营企业必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
(三十六)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三十七)强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督促考核。自治区绩效办每年对地级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进行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评价。
(三十八)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客观公正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宣传一批民营企业的先进典型,总结介绍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自治区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