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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二十八)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九)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三十)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三十一)加大民营经济政策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对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对不执行和执行不到位的,要分析原因和提出整改措施,在2011年3月底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加强民营经济的环保服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审批程序等培训,免费负责民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

  (三十三)明确民间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外的全部使用民间资本建设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自主确定招标方式;全部使用民间投资建设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开标地点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

  (三十四)实行挂钩帮扶制度。实行四大班子领导、部门和干部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对民营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实行挂钩服务,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对经营困难企业、弱势企业实行挂钩帮扶,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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