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十七)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服务民营经济,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十八)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为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十九)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筛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力争每年有3-5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列入自治区金融办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二十一)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整合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着力打造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