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市政企业有一定盈利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加快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优先准予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引进民营企业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工资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壮大一批民办学校,新建一批民办学校,升格一批民办学校,扩大民办教育规模。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减免民办学校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十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通过运转费用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给予冠名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将民营文化机构和团体纳入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扶持范畴。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和参股的文化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命名评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对待。对民营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可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