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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加快促进一批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种养、林业、工业、商贸流通等经营性项目,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粮食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在2011年3月底前通过举办项目招商会、投资洽谈会等形式,促成项目引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四)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项目,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

  (五)大力推行交通运输、电力、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作业主体公开招标制度。收费公路、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水电站、火电站和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以及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桥梁等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业主,支持民间资本与其它资本平等竞争取得投资和运营权;具备条件的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也应采用招标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实行市场化经营;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接作业任务主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合同承包模式实现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产品服务。

  (六)放开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我区土地整治、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年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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