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加快我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二)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公路、港口码头、地方铁路、水电站、生物质发电、水利、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桥梁、园林绿化、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企改制改组、地方金融机构等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建设、发展改革、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民政、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资产、金融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民间资本“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公众利益有保障”的原则,制定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各级政府也要把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或拍卖所有权。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要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