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0〕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区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实现就业比较充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明确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城乡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各级政府必须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努力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保持就业专项资金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消除劳动者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
(四)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凡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均可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对“4050”人员、自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失业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途径,对所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
(六)鼓励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七)拓宽创业门路,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成功创业。“十二五”期间,在14个市各建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市各选择至少一个县建设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