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力度。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作为改善民生工程支出,建立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并保持稳步增长;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八)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经营者因执行政府指令的低于成本的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减少的收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支出,对企业因开通冷僻线路增加的企业成本,公共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企业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环保事业等增加的成本,要适当补贴和奖励。有条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性补偿,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财务会计和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补贴的审计评价制度,为补贴补偿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督促企业不断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财政补贴额度相挂钩,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服务。
(九)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监管。
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
严格市场监督检查。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监管体系,整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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