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桂政发〔201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要求,推动我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现就优先发展我区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遵循“以人为本、施惠于民”的发展理念,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会能承受、财政可支撑、百姓得实惠为基本要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系统结构,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在投资安排、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换乘衔接等方面实现优先发展,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安全、舒适环保的公共交通服务,让人民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普遍服务。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全面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形成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常规公共交通等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覆盖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效率,让更多的人享受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政府主导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政府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监督和调控,扶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保障城市居民基本出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合理分工,统筹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兼顾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各方面,协调一致、加强配合,发挥政策组合效率,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