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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八)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逐渐形成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政策体系。女方为农村居民户口,持有二孩生育证但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

  六、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我区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市、县要尽快制定本市、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要提供具体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加强督促检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一是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对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二是通过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服兵役、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三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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