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
(二)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
(三)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四)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落户问题和城中村等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至2020年,实现全区新增城镇人口1000万人的目标。
四、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分级承担原则,放宽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市区,进一步放开其他地级市市区,全面放开全区县(市)城镇落户条件。
(一)允许在城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务工经商有一定期限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转为城市居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在县(市)城镇及其他乡镇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本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市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