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桂政发〔2010〕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005年我区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以来,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10个市取消了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原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由此,跨出从户籍体制方面消除城乡差别,推进城镇化建设关键的一步。但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影响城乡统筹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区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市人口集聚,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