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的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各城镇特色街区建设,资金应重点向新设立的地级市及县城倾斜。市、县财政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城乡风貌特色研究与规划、小城镇规划编制等,以高起点、高水平地指导城市特色建设。各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大特色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从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每年安排城市特色建设项目的支出。

  (二)优先供应土地。在生态景观带、景观大道、特色街区、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等特色区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拆迁安置的,其安置的住房用地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三)采取积极奖励政策。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特色街区、特色小区、精品小区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各项目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容量可适当倾斜,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农民按规划和设计的建筑形式建房的,可由当地财政安排专项的资金进行适当的奖励与补贴,并积极与信贷部门进行联系提供贷款。

  (四)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新建的特色街区、特色小区等,应适当减少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费用,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历史街区、“竹筒房”改造等,应坚持政府引导,鼓励业主积极参与,按规划设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税务、工商部门减免相关的管理费用,并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旧城成片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享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管理、土地评估等费用的减免。

  (五)加强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建设。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都要有承担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加强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健全与支撑城镇化跨越发展相适应的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六)规范小城镇管理。修改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制定小城镇建设标准,规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集约建设小城镇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小城镇功能。大力推广小城镇集中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坚决禁止小城镇规划区内分散单体建房,杜绝小城市单体房屋建设,大力实施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一般镇也要实行大体量的成片建设。加强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设计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成片开发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合同制、施工许可证制和竣工验收制;建筑施工要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