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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的意见
(桂政发〔201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特色塑造,提升城镇品质,改善和提高人居环境,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塑造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品质的重要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区城镇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空间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和保障功能不断完善,城镇人居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区内主要城市的建设也各具特色,如南宁的“绿城”、桂林的历史文化及山水园林特色、柳州的“百里柳江”、北海亚热带滨海风貌、百色壮乡红城、梧州的“骑楼城”等,已经成为广西城镇建设中亮丽的名片。2009年9月以来开展的城乡风貌改造工程,使一些城镇重要交通干线沿路以及主要出入口的风貌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我区部分城市在城镇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在建筑风貌还是在形象的塑造上,仍没有充分研究发掘自身的内在要素,逐渐丧失了特色。趋同发展,千篇一律的城镇建设,已逐步丧失其内在的竞争力。因此,在城镇建设中,塑造城镇特色,大力挖掘文化内涵,是提升城镇品质的最主要途径,也是增强城镇竞争力,发挥城镇比较优势,始终保持领先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为奋斗目标,以提升城市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对城市自然生态保护、历史文脉传承、功能结构完善、景观形象打造、文化内涵塑造,凸显城市的特色,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与创新统筹的原则。广西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独特的民俗,在城市建设中不能简单采用大拆大建的手段,要针对历史文物、历史街区、山水风貌等进行重点保护,同时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提高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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