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镇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实现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和自治区重点镇)率先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科学制定重点镇规划。强化规划编制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导资源配置、产业发展、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环境保护和城镇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做好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完善和修编,明确重点镇的地位、职能、分工及与周边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关系,解决好重点镇和周边村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问题,合理确定重点镇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的衔接。重点镇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引导其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和风貌特色塑造。
(二)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强化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重点镇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重点镇的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重点镇规划区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严格规划的管理,提高重点镇综合开发水平。在重点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批准出让土地给城镇居民作私人宅基地建设;不得将用于住宅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的土地,以宅基地的形式出让给单位与个人建造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要从严控制集体土地上独立式私人住宅建设,严格控制住宅的面宽、进深和高度,注意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严格实施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法定依据的“一书三证”制度,逐步实现城乡一体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三)加快特色风貌建设。优选高水平设计单位,加强本地风貌特色的研究,充分挖掘重点镇的自然环境、历史文脉、民俗民风特点,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镇风貌设计方案,指导重点镇建设。做好镇区的城市设计,做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区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风貌设计。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古民居和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重点镇镇区主干道综合整治,重点实施建筑风貌改造、管线改造、设施配套等工作。各重点镇都要建成一条特色风貌街区(商业街)和一批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住宅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