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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豫政[2010]77号和财综[2010]57号认真做好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收费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豫政〔2010〕77号和财综〔2010〕57号认真做好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收费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1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77号)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的文件精神,明确要求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政府性基金给予免收: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免收: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的上述基金和收费的均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予以免收,各级政府和检察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的单位要追究责任。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任务的完成奠定良好基础,为促进我市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为我市广大中小学师生营造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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