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切实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政府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促使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加强领导,以整改促进经济建设健康运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二)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按程序进行审计执法,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认真研究评估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