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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审计机关每年必须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各预算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机关整改通知之后,按规定期限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应协助督促各预算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要建立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税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要依据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款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及其资金拨付;税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处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意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足额征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上报政府并向审计机关反馈。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必须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检查或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2.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3.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4.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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