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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新政文[2010]19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监督制度,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税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强化审计整改工作。
  二、完善机制,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严堵管理中的漏洞,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经济安全运行,并将应当上缴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书面报告审计机关。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整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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