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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20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财采购〔2011〕112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与规范,现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05]1006号)。
  二、市本级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方式分别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存档和备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附件一)。
  三、独立分包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所有分包)合同签订工作后,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中需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档案资料和《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案情况说明》(详见附件二)一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不再报送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
  五、采购人对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同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7]1705号)文件废止。

  附件:1.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五种采购方式)
  2.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案情况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五种采购方式)
  2.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案情况说明

  附件一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序号档案目录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
需存档的材料需存档的材料需到财政部门备案的材料
1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批复文件 
2委托代理协议
3采购人技术需求资料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含进口论证专家名单) 
5招标文件论证意见 
6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资料 
7招标文件
8招标公告(附打印的网页) 
9招标文件发售/下载记录 
10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
11供应商收到补充或澄清文件确认资料 
12评标委员会组建资料(含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项目受理截图) 
13投标记录表 
14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及相关附件 
15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函 
16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17开标和唱标记录表 
18评委签到表 
19评委对评标纪律承诺资料 
20评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的澄清文件 
21评委个人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 
22评标报告(附评标委员会意见)
23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文件 
24中标结果公告(附打印的网页) 
25中标通知书 
26落标通知书 
27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8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书 
29公证书(需公证的项目) 
30政府采购合同
31验收证明文件  
32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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