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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加快推进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增强金融集聚力和辐射力。

  1、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金融机构。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武汉投资组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引进成长性好、经营有特色的法人机构和区域性总部,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吸引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汉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市、襄阳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鄂发展,寻求合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筹建光谷科技银行,大力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设立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等。

  2、推动本土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快组建省级法人银行和证券、保险法人机构。支持湖北银行和汉口银行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经营,并择机上市,使其尽快成为全国一流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武汉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拓展发展空间,提高服务“三农”水平,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方正东亚信托有限公司大力拓展湖北本地业务,打造精品信托品牌;支持光大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支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壮大资本实力,拓展重点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支持天风证券进一步扩大资本规模,提升分类等级,拓展业务领域,提高经营业绩。积极支持合众人寿实施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转型,提高竞争实力。积极筹建长江财产保险公司,并支持其发展。积极支持期货公司增资扩股,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竞争实力。鼓励省内期货公司到省外增设网点,提升市场占有率。

  3、引进区域性金融管理中心。争取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后台运行与服务机构,使更多信用卡中心、数据备份中心、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区域业务处理中心、培训中心等机构入驻武汉市,建设武汉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争取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区域性授信审批中心、稽核监督中心、审计中心等区域性管理中心,提升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其落户城市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4、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大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培育知名品牌,为金融市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引导督促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制定规范的行业规则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实现金融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鼓励担保公司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完善地方财政对市属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机制,逐步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5、稳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武汉成为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地区,鼓励武汉地区银行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为发展武汉离岸金融市场创造条件。加强湖北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全面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现代化管理模式、国际化人才战略、长期化激励机制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业务技术,使湖北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业务推广、风险控制、市场培育等各个环节有明显改善和提高。认真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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