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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3、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展目标:到2015年,争取引进未在省内设立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全部来鄂开设分行,设立1-2家省级商业银行,引进8-10家外资银行,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0家以上,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各2-3家,争取2-3家地方金融机构上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各达到200家以上。全省证券营业部达到200家左右,培育2-3家规模大、实力强的期货经营机构进入全国前列。积极争取相关期货交易所在我省设立稻谷、玉米、钢材等期货品种的现货交割仓库。力争法人保险机构达到3家,保险主体60家以上,各级保险分支机构达4500家以上。大型综合性股权投资基金达到2家以上,多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200家以上。

  4、金融服务结构调整目标:加大金融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力度。争取每个市州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达到3家以上。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新增贷款增幅。各市、州、直管市至少新增2家上市公司,全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票据10期以上。保险业发展结构协调合理,县域农村业务占比显著提高,科技保险覆盖率明显扩大。到2015年,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至少设立1家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达到20亿元以上。培育1-2个资产过2千亿元的金融控股集团。

  5、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目标:到2015年末,武汉地区银行存款余额达到2万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5万亿元。上市公司总数突破80家,资本市场融资总额突破1000亿元,各类直接融资总额力争达到2000亿元,全市经济证券化率高于全国同等城市平均水平。设立和引进证券机构总部3-5家,分公司及地区总部10-15家。武汉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400亿元,年均增长23%;总部保险法人机构达到4家,引进4-6家保险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性保险主体10家,外资保险主体10家,保险机构在汉一级分公司达到60家以上。设立和引进各类产业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150家以上。争取设立各类金融后台服务中心达到30家,从业人员达到20万人。使武汉成为金融机构密集、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创新活跃、具有较强吸纳辐射功能的区域金融中心。

  6、金融生态建设目标:到2015年,建立覆盖全省的农户及中小企业信用评定体系,信用农户及信用乡镇占全省农户总数及全省乡镇总数的90%以上,全省各县(市、区)均成为金融信用县(市、区)。建立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超过30万户,创建信用社区1500个以上。开发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系统,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

  7、金融安全建设目标:建立商业银行可持续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对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和对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切实防范贷款集中度风险。建立良好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一行三局”及有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与信息沟通交流,实现对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全方位的有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及时处置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和金融诈骗等行为,确保辖区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改革创新,实现金融业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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