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力度。发挥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的投向,引导多元资金进入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和加工领域,支持畜牧龙头企业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健康发展。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沼气工程等农业项目资金要尽可能向畜牧业倾斜;要积极发挥市惠农担保公司的作用,吸引工商企业、社会资金及外来资金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沼气发电工程、畜禽良种引进、奶牛性控冻精、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畜牧龙头企业及合作组织建设、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及先进技术培训与推广、畜牧信息体系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
(三)完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农业、扶贫开发、环保、交通、水利、土地、保险、电力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具体、明确、有操作性的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适当安排养殖用地,并依照《
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农业用地管理;同时通过推广土地流转和返租承包等办法,切实解决畜牧业用地问题。鼓励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对于按要求建设的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场(小区)用水用电执行农业水电价,并保证电力供应。对纳入省、市重点的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农业部门在沼气工程建设上向大中型养殖场(小区)倾斜。环保部门要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粪污处理,改善生态环境。对新建和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畜产品加工项目前三年可减免屠宰检疫费;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畜产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部分的用水用电执行普通工业水电价。同时,认真落实其它惠农支农政策,对上级出台的有关畜牧业政策、法规要不打折扣予以落实。
(四)实施招商引资、项目带动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招商引资中把畜牧业作为重要内容,树立“大招商、招大商”的理念,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加强对外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我市发展畜牧业的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畜牧企业的沟通联系,以现代化养殖、畜产品加工、饲料工业为重点,吸引他们到我市投资兴业,尽快提升我市畜牧业现代化水平和竞争力。每个县(市)、区每年力争引进、落地一个现代化养殖、畜产品加工或饲料工业项目。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