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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机制
  (一)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组织和要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住建、环保、畜牧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不断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投入。
  (二)建立农村环保责任机制。地方政府是农村环保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工业项目、工艺和设备;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畜牧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转化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卫生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指导;气象部门负责加强农用天气预报,指导在适宜天气条件下施肥、灌溉和喷药。
  (三)建立农村环保投入机制。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积极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及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开展。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专项资金要向农村地区倾斜。市政府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的,分别奖励县(市)政府30万元、15万元,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的,分别奖励乡镇政府10万元、6万元,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村的,分别奖励每村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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