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突出抓好农村饮水安全。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结合新乡市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饮用水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集中饮用水水源要划定保护区,重点抓好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对分散供水水源要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卫生技术评估工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民开展村庄绿化,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住建、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指导,以规划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为重点,加快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尽快改变垃圾围镇、垃圾围村的状况,逐步消灭“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的现象;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通过开展改厕,逐步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提高建设标准,实行“一池三改”,推广“猪-沼-果”、“四位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污水治理的指导,产业基础较好的乡镇、规模较大的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和移民新村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严格防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防止污染由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要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引导农村地区符合产业集聚区定位的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要严格环境准入,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地区建设;要加大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直至关闭;坚持有计划开发矿产资源,严禁私采乱挖行为,对生态已遭到破坏的矿区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对影响、干扰农村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要加强农村地区新建项目的审批管理,新建项目一律进入新乡市、县(市、区)规划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内,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整治或取缔、关停;制定和完善村镇环境规划,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与治理,为加强环境监管创造条件。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知》要求,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监管,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并结合当地实际和环境容量,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改变人畜混居现状,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发展改革、环保、畜牧等部门要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部门要监督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行建设,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必须限期治理到位;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向湖泊、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