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新政[2010]23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破解环境容量约束,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持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有力保障;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农村环境形势严峻。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部分污染项目特别是重污染工业项目有向农村转移趋势,“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个别地方死灰复燃;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农副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由此造成新的污染日益突出;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中,化肥、农药以及新的化学品用量居高不下,直接危及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排放增多,畜禽粪污以及秸秆等处理率低,农村面源污染加剧。此外,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不尽完善、环境监管相对缺失、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普遍存在。目前,我市农村环境呈现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迭加的局面,形势较为严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