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区拆旧地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权属的材料;
(五)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项目区验收市政府受理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区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区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区有关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项目区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查情况,对拆旧复垦、安置、建新地块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
(四)反馈验收情况,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验收内容
(一)综合整治拆旧复垦实施情况
1.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规划确定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结合复垦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校核。
3.复垦地块质量:单片面积10-50亩的地块,达到地块平整、建筑垃圾清理干净、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cm、符合耕作条件,可暂视为验收合格;单片面积大于50亩的地块,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保障率等质量指标验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区管护措施:项目区全部竣工后,明确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二)建新区实施情况
1.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参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内容进行。
2.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参照复垦土地面积核定方法进行。
3.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三)土地权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
(五)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