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推论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审批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案。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在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中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因投标人原因逾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筑拆除招标结束后15日,招标人应凭有关招投标资料到市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统一开发涉及的建筑拆除工程,按照市政府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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