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城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以下称建筑拆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建筑拆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建筑拆除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建筑拆除投标人是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建筑拆除投标人应具有相关房屋拆除施工专业资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负责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筑拆除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