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内容。通过规范整顿,使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符合
《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工作重点为: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慎性经营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按照全省规范整顿工作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的要求,我市力争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省金融办已于1月10日在《黑龙江日报》和《生活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市金融办已于1月11日在《哈尔滨日报》和《新晚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申报登记。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办申报登记。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登记期限到期后,市金融办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自查与整改。经登记确认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按照
《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市金融办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各区、县(市)政府及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清出融资担保市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