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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三条 由省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必须在停泊、补给、渔获销售、维修等方面为我省远洋船队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远洋基地建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拟建设方案论证,确定补助额度。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现场图片、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承担远洋渔业行业培训项目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和培训及考试考核等相关资料的留档工作。培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和培训人员名单等材料,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将财政补助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市、县(市、区)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扣减补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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