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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六条 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

  第七条 申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款远洋渔业专项补助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申报第(一)款项目的,还须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及作业船厂确认的项目投资明细表复印件;申报第四条第(四)款远洋渔业专项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基地平面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远洋渔业项目实施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完成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完成其他项目的,由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组织验收。其中,(一)、(二)、(四)款项目验收需提供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拟实施项目方案论证。项目完成后,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项目主管的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应会同财政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表),同时附上渔船更新改造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在10日内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探捕项目实施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具有一定远洋渔业研究能力的科研单位确定合作关系,联合制定探捕实施方案;由科研单位派遣技术骨干,共同参与项目具体实施,提供技术保障。探捕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探捕总结报告,并同时报送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和财政局备案。探捕任务的完成情况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今后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探捕项目形成的相关数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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