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县(市)区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工作绩效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一定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依据2009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由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和县(市)区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