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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乱排乱倒污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及其终端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六、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污泥处置市场化、产业化运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对污泥处置过程中的资源化工程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能量回收和资源利用的技术工艺来处置污泥。
  七、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污泥处理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推动污泥处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监管。发改委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可研批复和立项;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控、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污泥处置收费的立项并纳入污水处理费之中;污泥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八、落实责任,抓紧制定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01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的处理处置方式,制定优惠政策,利用经济手段,充分调动水泥、电力、园林绿化企业单位和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置污泥的积极性,使污水处理厂污泥真正得到安全处置和有效利用。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30日前分别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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