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处置方式主要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园林绿化和污泥焚烧等。
(一)鼓励对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将符合标准泥质的污泥作为基质加入其他成份,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制作成复合肥用于农业和园林绿化,或用于土壤改良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二)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将污泥进行无机化处理后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路基材料等。污泥建材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三)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也可以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使污泥含水率低于40%后进行填埋处置,填埋场应有沼气导排和渗滤液处理设备。严禁将未做稳定化处理的湿污泥随意简单填埋,
(四)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2007)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时间。
(五)污泥焚烧。与污泥堆肥、填埋处理工艺相比,污泥焚烧是污泥处置最彻底、快捷的方法,通过焚烧将污泥中有机物碳化、杀死病原体,实现污泥的减量化和无害化。鼓励污泥焚烧厂和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监管
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监控。对已经建成并运行,但没有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尽快配套建设。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依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并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参照危险废物管理,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