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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处置方式主要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园林绿化和污泥焚烧等。
  (一)鼓励对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将符合标准泥质的污泥作为基质加入其他成份,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制作成复合肥用于农业和园林绿化,或用于土壤改良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二)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将污泥进行无机化处理后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路基材料等。污泥建材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三)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也可以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使污泥含水率低于40%后进行填埋处置,填埋场应有沼气导排和渗滤液处理设备。严禁将未做稳定化处理的湿污泥随意简单填埋,
  (四)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2007)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时间。
  (五)污泥焚烧。与污泥堆肥、填埋处理工艺相比,污泥焚烧是污泥处置最彻底、快捷的方法,通过焚烧将污泥中有机物碳化、杀死病原体,实现污泥的减量化和无害化。鼓励污泥焚烧厂和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监管
  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监控。对已经建成并运行,但没有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尽快配套建设。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依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并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参照危险废物管理,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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