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于拟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单位所交纳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部分土地净收益。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内拆迁、安置、补偿、复垦和挂钩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1、增减挂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增减挂钩资金。
2、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可由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资,以加大增减挂钩资金的投入。
3、县级国土资源局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台帐,记载挂钩前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挂钩土地进行专项调查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调查。
4、复垦出的耕地指标用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复垦出的耕地即等同于其它耕地,未经批准不得再用于非农业项目建设。
四、对挂增减钩工作的监管措施
1、对拆旧地块复垦项目的实施监管和验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实施规划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扣除耕地储备库中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扣减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做好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衔接。增减挂钩拆旧地块腾出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作为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规模控制。周转指标在满足项目区内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留足发展非农业产业用地后,仍有剩余的,可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返还农村,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暂停所在县(市)区增减挂钩试点。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要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年末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