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挂钩项目区的设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重点。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增减挂钩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充分听取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二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一)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1、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可用于复垦挂钩的建设用地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复垦潜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制定本辖区近期、中期、远期增减挂钩工作安排计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统计库,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建立项目区档案,将涉及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数据、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全面收集、科学整理、统一归档。
3、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规划拟撤并村庄,先行实施,再向纵深推进。
4、凡搬迁、合并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对所有项目建新区统一加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示范区”标志牌,标明新建村庄的原址和面积、现址面积、节地数量、置换位置等情况。
(二)全程监管,规范运作。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域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不得突破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2、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台帐,对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周转指标归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
3、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正式验收。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认真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开发整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乡镇政府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决定承包到户或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