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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1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五、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六、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2011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

类别

调整

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

普遍

调整

缴费年限(含视同)

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

95

男满30年不满35年、女满25年不满30年

100

男满35年、女满30年

105

(二)

特殊

调整

(1)

高 龄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20

满80周岁以上

25

(2)

高级职称

60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

40

(3)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

20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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