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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1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1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高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3、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

  4、上述第1、2、3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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