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当年筹集、下年安排使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管理。为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省级统筹的资金按照省与市、县(区)2:8的分成比例返还原征收地,返还的资金与实际征收数挂钩。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义务教育。地方教育附加市、县(区)可用部分,专项用于各市、县(区)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维修改造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添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办学质量提高。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教育建设重点,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