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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宿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宿州办事处(视同市级法人机构考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宿州分支机构;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增量存贷比:基本分2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达到本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当年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年末市经信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余额:基本分3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得30分,余额比上年末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30分,余额比上年末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3)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当年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上年余额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当年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得10分,每高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当年银企对接履约率:基本分20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及授信类贷款总额不低于上年度,且年终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得2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贷款完成投放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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