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聊城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1〕10号)
聊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中有关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聊价费字[2010]110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16号)的规定,你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气检测,必须具备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能力并取得相应资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不得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