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村级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村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2002年11月25日发布的《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村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类
1.村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任免、分工的请示、批复、通知;
2.村党组织会议记录、纪要;
3.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员名册,统计年报;
4.村党组织发展党员、党员转正、远程教育、民主评议、表彰、奖励、处分的请示、批复、通知;
5.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交纳党费清单;
6.村共青团、妇委会、老协、残协等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任免通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名册、会议记录、纪要、开展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交纳会费清单;
7.上级党委、群团机关印发的有关党群工作的文件材料;
8.村党群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照片。
二、民主自治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