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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五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 行政村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村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村级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八条 村级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街道)名加行政村名组成。

  (二)村级档案的门类主要有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

  文书档案分类党群类、综合管理类、民主自治类、经济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村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统计报表归入文书档案整理,入户调查材料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特别要注意收集低保、社保、医保、土地(林地)承包及流转等文件材料归档。

  会计档案分为财务报告类、会计账簿类、会计凭证类、其它类四大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档发〔1999〕56号)进行整理。

  第九条 村级档案室应编制各门类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有条件的村可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条 村级档案室应积极提供档案利用,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逐步实现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村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村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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