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档发〔201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委员会:
现将《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农委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需要,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群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从事党群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农业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文明村、小康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建设等活动中,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